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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 會員登入 新使用者?立即註冊 . 服務首頁|服務說明|Yahoo!奇摩. 知識+ 首頁 知識分類 電腦網路 科學常識 醫療保健 煩惱心事 生活資訊 手機通訊 休閒嗜好 視聽娛樂 運動體育 社會人文 商業金融 教育學習 .如何做 煩惱 主題知識 .我要發問 發表 我要發問 ..熱門: 暑假 4G LTE 林書豪 氣爆 颱風 主題 從科學角度看病毒 .知識搜尋 ....知識+ 首頁> 社會人文> 政黨政治 加入追蹤 轉寄朋友 友善列印 看另一則問題 .知識問題| 為蛇咪當大法官認為有違憲十,它只能拒絕適用而不能改變法律. 發問者: 因為他....讓小兵馬傭很害羞啦... ( 初學者 5 級) 發問時間: 2006-11-12 20:24:07 解決時間: 2006-11-22 20:34:04 解答贈點: 5 ( 共有 0 人贊助 ) 回答: 2 評論: 0 意見: 3 [ 檢舉 ] 網友正面評價 86% .共有 14 人評價.不當內容由分類板主暫時隱藏 [ 點此以瀏覽 ] 為蛇咪當大法官認為有違憲十,它只能拒絕適用而不能改變法律... 就就我吧... 最佳解答網友票選.. 回答者: 禮數 ( 研究生 5 級 ) 回答時間: 2006-11-17 10:08:07 [ 檢舉 ] .不當內容由分類板主暫時隱藏 [ 點此以瀏覽 ] 檢視圖片 檢視圖片   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》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:「大法官解釋憲法,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,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之同意,方得通過。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,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。」立法院朝野協商結論第十九條:「大法官解釋憲法,應有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,並獲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同意。」「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,應有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,並獲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。」曩昔規定四分之三,乃立法委員故意提高門檻,讓大法官因不足人數而無法解釋(解釋不出來)。如果要獲得四分之三同意,「整體形象」自由之十六人,必須牽就最保守的四分之一大法官,才能通過;反之,亦然。民國八十二年修法之前,未達四分之三無法做出解釋之案件所在多有,而且扭曲整體大法官之形象。三分之二之標準,亦必須牽就保守或自由的三分之一。德、美、日等法治先進國家,皆採單純之「過半數」。吾國政治號稱採取「第三條路線」,大法官「自由與保守」之討論竟然掛零! 《審理案件法》司法院案第二十二條:「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、團體及人民之效力。各有關機關並應負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實現解釋內容之義務。」台北律師公會李念祖理事長詢問筆者:可否刪掉「團體及人民」字樣,以示憲法尊重人民基本權利之本旨?筆者參與立法院朝野協商,依其意見擬具建議修正條文:「大法官就聲請標的所為之解釋文,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。有關機關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,以實現解釋之內容。」詎料在大法官圈內引起軒然大波。 依孟德斯鳩以還之「權力分立」原理,大法官不得「立法」,更不能制憲修憲,將「人民及團體」字樣刪除,大法官即無從「立法」(法律對人民有拘束力)或「修憲」。大法官之解釋,充其量彰顯憲法及法律之意義(包括引伸之意義及精神內涵等),並非自行創設拘束人民之生活規範。「大法官」並非「立法者」(Gesetzgeber),依「權力分立、保障人權」之憲法本旨,司法權之功能在於被動消極「監督與制衡」(check and balance)立法權與行政權,不能主動創設對於人民具有拘束力之規範。 人民則只受「法令」及「裁判」之拘束,不受「解釋」之拘束;若與「其他人民」有憲法層次之爭執(譬如:房東禁止房客懸掛支持某政黨之布條、職業公會禁止專業人士入會)時,始由法官依大法官解釋意旨而為裁判。就此意義而言,人民僅僅「間接」受解釋之拘束,若以法律(主權者之命令)規定「解釋對於人民發生拘束力」,無異承認「大法官」為「立法者」(甚至「制憲者」),與憲政本旨不相符合。 「事實違憲」與「法令違憲」 「違憲」分「事實違憲」與「法令違憲」。所謂「事實違憲」,指社會上客觀存在的事實,加以憲法眼光的評價判斷,認為不合乎憲法的條文內容或精神內涵。譬如:憲法》第五十三條規定:「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。」總統卻事必躬親,指揮行政系統。所謂「法令違憲」,是指位於金字塔下層、抽象的法律或命令,牴觸上位的憲法規範。憲法規定: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,無效。」「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,無效。」此處所指「命令」,乃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》、《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》、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》等等「行政命令」(抽象規範)而言。 「形式審查」與「實質審查」 審查可分為「形式審查」與「實質審查」兩種。「形式審查」指法律是否符合法體系的「外觀規定」,法律是否經立法院通過?是否經過總統公佈?是否具備法律的名稱?《懲治盜匪條例》 曾發生此等問題。「實質審查」指法律的條文內容,加以所有可能文字意義的解釋,視其是否合乎憲法的規定及精神。 「具體的違憲審查」與「抽象的違憲審查」 違憲審查又可分為「具體的違憲審查」與「抽象的違象審查」。在具體的訴訟案件中,審查所適用或所應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,謂之「具體的違憲審查」;並非解決具體的訴訟案件,而僅就法律是否違憲,對國民做抽象性的一般宣示,謂之「抽象的違憲審查」。 司法院大法官僅僅享有「抽象的法令違憲審查權」,彼等並未在具體的訴訟案件中,對於法令是否違憲表示見解,而係抽象地做一般性的宣示。機關或人民有憲法或法律(合為完整法律體系)之疑問,應該請教法學教授、律師或法律服務處,不應該「每事問大法官」。大法官在具體訴訟案件之外「回答」憲法問題,容易陷入政治紛爭及泥淖,對其威信亦有負面影響。應回歸制憲本旨,於「審判」中附帶解釋,必要時宣告法令違憲,並設計「憲法訴訟」的類型及運作制度。 「法實質妥當性」與「法秩序安定性」 此種「制度上設計」,旨在兼顧「法實質妥當性」與「法秩序安定性」的要求。然而如前所述,除有「社會變遷」等情事外,法令違憲的狀態,自法令或憲法頒佈的第一天開始存在,不能僅以「合憲性的推定」(過去不知其違憲),任令過去違憲的結果繼續存在而不予更正。吾國大法官保守謹慎有餘、開創精神不足,通常宣告「違憲法律自解釋二年後失效」,與其「憲法維護者」及「人權保障者」之角色,有極大之落差。抑有進者,只有當初聲請解釋之「單一」人民可以請求救濟,其他因同一法律而受害的人民竟因「一事不再理、一案不再議」而無從救濟,制度設計頗有缺憾!筆者乃試擬《審理案件法》第二十三條:「大法官之解釋,自公布時起發生效力。」「解釋文另定法律或命令未來失效之期限者,法律違憲不得逾一年,命令不得逾六個月。溯及既往失效者,從其所定。」「受不利確終局裁判之聲請人,得以大法官解釋為理由,就據以聲請解釋之案件,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,不受前二項期限之限制。其他因違憲法令而受不利裁判或行政處分之人民,而未逾越請求救濟之時效或期間者,亦同。」並獲第四屆立法院朝野協商通過,司法院向第五屆立法院所提草案,仍陷於「為德不卒」之窠臼而不肯反躬自省! 參考資料 台灣經驗 + 網路蒐集資料整理 相關詞: 大法官解釋,大法官釋憲,大法官會議,大法官釋字,大法官任期,司法院大法官,大法官職權,大法官人數,大法官提名,大法官薪水 大法官,違憲,憲法,立法院,司法院,法律,依孟德斯鳩,違憲審查,李念祖,台北律師公會[ 快速連結 ] 其它回答( 1 ) | 意見( 3 ) | 評論( 0 ) .發表你的評價 你的評價 發表評價: 正面 普通 負面 評價內容: 發表 取消 . 加入追蹤 轉寄朋友 友善列印 看另一則問題 .馬上按讚 加入 Yahoo! 奇摩 知識+ 粉絲團 相關問答 [ 生活法律 ]大法官 釋字624 看不... .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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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貸款 ]ㅷ一通'電話➲給... . .其他回答(1) 意見(3) 相關評論(0) . 001 回答者: 梅語訴情 ( 研究生 2 級 ) 回答時間: 2006-11-12 21:34:09 [ 檢舉 ] ..不當內容由分類板主暫時隱藏 [ 點此以瀏覽 ] 因為大法官是司法機關 不是立法機關 我國只有立法機關 才有立法權限 大法官依 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釋憲的權利 沒有修改法律的權利 大法官只有解釋的權限而已 解釋有無違憲 不生違憲問題或與憲法並無牴觸當然繼續適用 若違憲的效力則不予適用 無效 或擇期改善...等(註:也不一定違憲就當然無效) 所以大法官只能拒絕適用 不能改變法律 參考資料: 憲法要義-李惠宗 1 001 意見者: 飛星追月劍 ( 實習生 3 級 ) 發表時間: 2006-11-13 07:40:36 [ 檢舉 ] ..不當內容由分類板主暫時隱藏 [ 點此以瀏覽 ]因為權力分立... 002 意見者: NPXRBSNJQGNV ( 知識貧民 ) 發表時間: 2014-05-17 02:50:30 [ 檢舉 ] ..不當內容由分類板主暫時隱藏 [ 點此以瀏覽 ]參考下面的網址看看 http://phi008780508.pixnet.net/blog 003 意見者: DCLAEAVREKMJ ( 知識貧民 ) 發表時間: 2014-09-23 04:16:05 [ 檢舉 ] ..不當內容由分類板主暫時隱藏 [ 點此以瀏覽 ]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▶▶http://qoozoo201409150.pixnet.net/blog 1 發表意見發表意見很抱歉,您輸入的字數已達上限,建議改寫評論. 發表 取消 . 目前沒有資料 我要評論 最新政黨政治 發問中 已解決 .為何不罷免馬英九 港獨是中共抹黑香港民主運動的反串角色? 國中公民問題(彈劾) 對於國家發展政策問題 香港會像台灣一樣成為沒有競爭力的撕裂社會嗎? 更多 憲法第505條修正案?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何那麼想要與中華民國統一? 一清專案是關到綠島或是台東監獄? 張大春說:台灣媒體忽略香港的佔中行動?您認為?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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